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库)

发布时间:2024-10-27    浏览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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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IF*(1-110%*1%)-1000=8890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60000/8890=7492元人民币/美元 短少5箱和短量的380千克货物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投保的是一切险,已经包括一般附加险的内容,短量、偷窃都属于一般附加险。

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5%。

销售即将结束不能作为撤销的理由。3,不用负责。货物一旦上船了,卖家就不负责任,因为是FOB。可以让买家找保险公司理赔 4,不合理。同上,因为是FOB条款。货已经在船上了,船仓不干净是买家的事。鄙人做外贸的,但是对1,2,两道题不知最后结果如何。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进口商有拒收货物和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因为:(1)品质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如卖方交货品质违反合同,将承担损害赔偿或/和撤销合同的责任。本例所涉及的品质纠纷,超过通常发生的品质纠纷案件,因该合同买卖的冻北京鸭不是供应普通消费者,而是供应伊斯兰教徒食用的。

案例分析:我方按CIF价格出口货物一批,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

1、买方的拒付不合理。因为CIF术语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例中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故买方应该付款买单。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如上述货物的风险责任已转移至买方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货物已遭受全部损失即使投保最低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

2、cif是到岸价格,还没有到岸发生意外,应该由卖方负责索赔,买卖双方不负任何责任。

3、我方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按照合同规定装船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并交单议付获得货款。但是,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火灾,货物全部烧毁。买方闻讯后要求我方退还货款。请问买方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买方要求不合理。

4、由FOB价格改报CIF价格,那么,需要计算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费,然后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加上这些费用即可,即CIF=FOB+运费+保费。

5、卖方依据合同向买方收取全额货款。买方必须及时支付货款,否则卖 方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买方凭已投保的相关单据,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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